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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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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失智會遇到的風險,別讓辛苦錢變成看護與外人的財產
一、實務案例:雙房妻兒的資產防線 (以下僅為案例說明,非真實案件) 現年七十五歲的A先生,早年經商有成,有精華區整棟商辦、數筆土地以及多筆股票,資產總市值估計逾新台幣十幾億元。然而,A先生的家庭結構相對複雜,他共歷經二段感情,各房皆為他育有子女,元配已逝,其子女在家族企業擔任高階主管,二房雖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多年,掌控部分海外資產,近期有負責照顧其起居的高級私人看護,雙方年齡相差三十歲。 半年前,大房子女發現,A先生開始出現重複詢問相同問題的現象,他甚至忘記自己名下不動產的權狀存放何處。此時,各房勢力開始暗中角力,二房頻繁帶A先生出入銀行,後來發現存摺多次出現不明交易明細,父親名下的某筆精華區土地,竟出現不明的設定抵押權紀錄,又某日意外發現身分證上的配偶名字竟然為私人看護! 此案例並非特例,而是每位財富擁有者都可能遭遇的真實危機。在法律實務上,從「出現失智徵兆」到「法院正式裁定監護宣告」,中間存在數年的法律真空期。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然而,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前,長者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段空窗期,往

黃格豪律師
6月21日讀畢需時 8 分鐘


2026民法繼承修法草案!「特別貢獻」與「手足特留分除名」
法務部於115年6月2日預告民法修正草案,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遺囑自由」與「肯定實質照顧付出」,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全力保障生存配偶(第1223條) 重點: 這是本次修法最具突破性的變革,草案直接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將配偶的特留分順序移至第一款。 修正後的影響: 過去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想把財產全留給相依為命的配偶,往往會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三分之一)」的限制,然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間的財務與生活多半各自獨立,較少有實質扶養關係。 這次修法參考了國際趨勢(如韓國已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讓生存配偶不再需要委屈與配偶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能更完整地保障生存配偶的晚年生活與財產權益。 問題點: 被繼承人不論有無配偶,遺產分配仍然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進行繼承,如確定不想分配給兄弟姐妹之情形,仍需立遺囑排除兄弟姐妹。 二、 弱勢保護網:遺產酌給制度的「實用化」與配套(第1149條) 重點:

黃格豪律師
6月12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為什麼自己寫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無效或不被接受?(2/2)
代筆遺囑程序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當長輩不方便寫字時,常會請別人甚至律師幫忙填寫「代筆遺囑」,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代筆遺囑的爭訟率極高,無效原因多出在程序面,有時因為未符合代筆遺囑諸多要件之一,便會使整份遺囑無效,例如以下新聞,因遺囑未簽名僅有蓋章,即使係由律師代筆遺囑,仍會認定整份遺囑無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02824 (112年9月3日自由時報新聞:嬤遺囑僅蓋章未簽名/家屬控離譜律師讓3千萬飛了!) 以下整理代筆遺囑常見無效事由: 一、沒有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這是代筆遺囑最核心的要件,法院實務認為,如果遺囑是別人先寫好,見證人唸給長輩聽,長輩只用「嗯」或「點頭」表達同意,這不符合「口述」要件,遺囑無效。(參考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判決)

黃格豪律師
5月11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為什麼自己寫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無效或不被銀行接受?(1/2)
許多民眾為了避免身後發生家族爭產,會選擇生前預立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是最不花錢的方式。然而,實務上我們常常看到,長輩留下的遺囑最後卻被法院判定無效,或是被金融機構拒絕提領存款,導致原本的良法美意化為烏有,因遺囑容易有形式上爭議或瑕疵,以下先為您介紹常見「自書遺囑」無效的事由。 依照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依照上述民法規定,「親筆、簽名、日期」三大要素缺一不可,而且增刪塗改處必須要簽名,常見的無效原因包含: 一、非遺囑人「親筆」全文: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書全文,絕對不能使用電腦打字或他人代寫,只要有部分內容非親筆,整份遺囑就可能無效。(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日期記載不全:只寫了年月或月日,沒有完整記明「年、月、日」三者,遺囑無效,日期是判斷遺囑人當時是否有行為能力的關鍵。(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三、未親自簽名:自書遺囑不允許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簽名,必須親筆簽

黃格豪律師
5月7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大繼承時代的財富防護網:只做遺囑沒有做信託的差別在哪裡?
台灣正邁入「大繼承時代」,許多高資產人士擔心自己身故後,辛苦累積的財富被不當使用。如果僅依賴一般的繼承架構,讓繼承人一次性取得鉅額財產,往往潛藏著巨大的財務隱憂。 一、案例分析(案例已經過修改,非真實案例): 以擁有身家1億元的中小企業林老闆為例,若他僅預立一般遺囑,載明資產(現金及股票等)由個性單純的第二任妻子、未成年幼子與不善理財的成年女兒(與原配所生)三人均分,恐將面臨以下風險: (一) 年幼兒子部分:因孩子年紀尚幼,繼承遺產後依法將由法定代理人(現任妻子)代為管理;但妻子個性單純,恐有資金被親友借貸、遭詐騙或無法妥善利用的風險。 (二) 女兒部分:女兒雖然已經成年,但因不擅長理財,若一次性取得鉅額遺產,極可能面臨揮霍無度、無法將財產長久留存的風險。 二、遺囑信託規劃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導入「遺囑信託」機制是最佳解方,我們透過以下表格,帶您快速了解未做信託與信託規劃的差異: 未做信託 信託規劃 1 成年女兒:一次取得大筆資金,極可能揮霍無度,難以善用遺產。 透過遺囑信託,每個月定期支付女兒一筆生活費,其餘資產繼續作為銀行存款或穩

黃格豪律師
5月3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迎接大繼承時代:遺囑信託怎麼做?
近年國際局勢雖時有紛擾,但隨著股市屢創新高,台灣也正式進入了財富移轉的高峰期,也就是「大繼承時代」。許多中小企業主或高資產人士常有一個迷思,常認為只要寫好遺囑就萬事大吉,但實際上,遺囑僅解決了遺產要「分給誰?」、「分多少?」的問題,卻無法解決繼承人日後「如何管理與保全資產」的難題。 一、案例分析(案例已經過修改,非真實案例): 林先生為中小企業老闆,身家約1億元,資產主要包括5000萬元銀行存款及5000萬元股票,家庭結構如下: (一)原配已故,二人育有一成年女兒,但其不善理財。 (二)現與現任妻子(個性單純)及一未成年幼子居住。 二、遺囑信託三大功能 若僅採取一般繼承,女兒與妻子領取鉅額遺產後,極可能面臨親友借貸、投資詐騙,甚至因揮霍無度導致資產快速歸零,在本案中,遺囑信託將發揮三大功能: (一) 資產獨立性與保護力: 遺囑信託一旦生效,資產即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這筆錢不再是繼承人可以隨意動用的現金,而是銀行名下的受託資產。 (二) 專款專用的精準給付: 透過信託契約,我們可以設定「教育與醫療專款」,針對幼子,金錢僅能支付學費及醫藥費;針對不擅

黃格豪律師
4月30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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