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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自己寫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無效或不被銀行接受?(1/2)

  • 作家相片: 黃格豪律師
    黃格豪律師
  • 5月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許多民眾為了避免身後發生家族爭產,會選擇生前預立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是最不花錢的方式。然而,實務上我們常常看到,長輩留下的遺囑最後卻被法院判定無效,或是被金融機構拒絕提領存款,導致原本的良法美意化為烏有,因遺囑容易有形式上爭議或瑕疵,以下先為您介紹常見「自書遺囑」無效的事由。


依照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依照上述民法規定,「親筆、簽名、日期」三大要素缺一不可,而且增刪塗改處必須要簽名,常見的無效原因包含:


一、非遺囑人「親筆」全文: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書全文,絕對不能使用電腦打字或他人代寫,只要有部分內容非親筆,整份遺囑就可能無效。(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日期記載不全:只寫了年月或月日,沒有完整記明「年、月、日」三者,遺囑無效,日期是判斷遺囑人當時是否有行為能力的關鍵。(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三、未親自簽名:自書遺囑不允許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簽名,必須親筆簽下本名,且須於文末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四、增刪塗改未依法簽名:如果遺囑寫錯了自行塗改,卻沒有在塗改處旁邊註明字數並「另行簽名」,塗改部分將不生效力,甚至可能導致遺囑內容不明而無效。(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五、立遺囑時長輩必須精神狀態健全:實務上曾發生家屬主張長輩立遺囑時已經患有失智症或意識不清,主張遺囑無效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更現實的困境在於「銀行實務」的態度:

即使自書遺囑在「形式要件」上完全合法具備,但在實際執行時仍會遇到極大阻礙,許多銀行往往因為無法認定立自書遺囑當時長輩的身心狀態是否健全,或者因為發現繼承人間存有爭執,為了規避風險,銀行根本不敢貿然放行讓繼承人(特別是單獨繼承的繼承人)把錢拿走,這導致一紙合法的遺囑,繼承人仍得被迫走上法院訴訟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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