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自己寫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無效或不被接受?(2/2)
- 黃格豪律師

- 5月1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代筆遺囑程序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當長輩不方便寫字時,常會請別人甚至律師幫忙填寫「代筆遺囑」,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代筆遺囑的爭訟率極高,無效原因多出在程序面,有時因為未符合代筆遺囑諸多要件之一,便會使整份遺囑無效,例如以下新聞,因遺囑未簽名僅有蓋章,即使係由律師代筆遺囑,仍會認定整份遺囑無效:
(112年9月3日自由時報新聞:嬤遺囑僅蓋章未簽名/家屬控離譜律師讓3千萬飛了!)
以下整理代筆遺囑常見無效事由:
一、沒有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這是代筆遺囑最核心的要件,法院實務認為,如果遺囑是別人先寫好,見證人唸給長輩聽,長輩只用「嗯」或「點頭」表達同意,這不符合「口述」要件,遺囑無效。(參考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判決)
二、有簽名能力卻「按捺指印」:
如果遺囑人明明有能力簽名,卻貪圖方便只按捺指印代替,不符合法定要件(參考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950 號判決)。
三、未經「宣讀、講解」或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代筆遺囑必須由見證人向遺囑人「宣讀」並「講解」內容,這兩個是獨立且缺一不可的程序。此外,包含代筆人在內的三位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參與所有程序。(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判決)
四、見證人非親自指定:
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如果是代書臨時找來充數、與長輩素不相識的人,很容易受到法院嚴格審查而認定程序有瑕疵。(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判決)
銀行實務角度:
跟自書遺囑相同,銀行端在實務上往往很難判定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銀行櫃檯人員難以查證見證人的真實身分、程序是否完備,更無從確認遺囑內容是否確實符合被繼承人的真意,因此,為避免捲入繼承人間的爭議,銀行對代筆遺囑往往採取非常謹慎的態度,即使遺囑形式要件具備,仍可能不敢貿然讓繼承人將存款領走。
結論:為什麼您應該選擇「公證遺囑」並搭配「律師審閱」?
為了確保您的最終意願能被順利貫徹,避免在法院或銀行端卡關,我們強烈建議以「公證遺囑」取代自書與代筆遺囑,公證遺囑是由具備國家公信力的公證人親自介入把關,不僅能確保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包含確認口述意旨、見證人資格等),公證人的查證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證明立遺囑人當時具備充足的「遺囑能力」與真實意願。
在辦理公證遺囑前,我們也建議先請專業律師審閱您的遺囑內容,律師能協助評估您的財產分配是否會侵害特留分、文字表述是否精確無歧義,確保遺囑內容能百分之百符合您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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