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民法繼承修法草案!「特別貢獻」與「手足特留分除名」
- 黃格豪律師

- 6月12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法務部於115年6月2日預告民法修正草案,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遺囑自由」與「肯定實質照顧付出」,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全力保障生存配偶(第1223條)
重點: 這是本次修法最具突破性的變革,草案直接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將配偶的特留分順序移至第一款。
修正後的影響:
過去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想把財產全留給相依為命的配偶,往往會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三分之一)」的限制,然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間的財務與生活多半各自獨立,較少有實質扶養關係。
這次修法參考了國際趨勢(如韓國已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讓生存配偶不再需要委屈與配偶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能更完整地保障生存配偶的晚年生活與財產權益。
問題點:
被繼承人不論有無配偶,遺產分配仍然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進行繼承,如確定不想分配給兄弟姐妹之情形,仍需立遺囑排除兄弟姐妹。
二、 弱勢保護網:遺產酌給制度的「實用化」與配套(第1149條)
重點: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
修正後的影響: 此條款同時也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重要配套措施,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或其他繼承人)生前確實接受被繼承人扶養,且因為遺囑沒分到財產(或比例顯不相當)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現在可以透過這個制度請求酌給遺產,落實死後扶養的精神。
問題點:
(一)重點在於需保留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證明確實受有扶養。
(二)「生活困難」、「繼承人自遺產所得顯不相當」認定的標準有待實務判決認定。
三、 實質平權與孝親獎勵:首創「特別貢獻」制度(第1173-1條)
重點: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超過一般扶養程度的付出,或是對遺產的維持與增加有特別貢獻,這部分的價值可以從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扣除,並算入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 (例如長期無償的療養看護、在家族事業中幫忙卻只領微薄薪水)
修正後的影響: 過去常發生某個子女辭職全心照顧失能父母,但父母過世後,遺產卻得和其他未盡照顧義務的兄弟姊妹平分的爭議,這項新制打破了表面的齊頭式平等,賦予「特別照顧者」合理的財務補償。
問題點:
(一)重點在需保留繼承人貢獻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照護期間證明,證明確實對被繼承人之有所貢獻財產。
(二)限定「繼承人」才適用,如果為子女之配偶等情況並不適用之。
(三)「特別貢獻」的價值難以認定。
四、 促進財產流動與安定:縮短各項法定期限(第1165條、第1149條、第1173-2條)
重點與影響:
為了避免遺產長期懸而不決,阻礙經濟發展與財產運用,草案在多處加上了時間限制:
(一)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縮短: 將遺囑中可規定禁止遺產分割的年限,從原本的10年大幅縮短為5年。
(二)「特別貢獻」的「保鮮期」: 考量時間拖越久,照顧或財產貢獻的證據越難收集,新法規定自繼承開始起超過「5年」才進行遺產分割的話,就不再適用「特別貢獻」的加總與扣除(除特定例外情況)。
(三)酌給請求權的時效: 遺產酌給請求權明定為知悉起「2年內」或繼承開始起「5年內」必須行使,促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五、針對現在已經立定的遺囑是否有影響:
如果您現在已經立定一份「財產全數留給配偶」的遺囑,且無父母或子女的情況下,在現行法規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未來依然可以跳出來主張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但若依據新法,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徹底刪除,這份遺囑未來就能100%按照您的意願執行,生存配偶的權益將得到完整保障,不會再被兄弟姊妹分走遺產。
六、結論:
整體而言,本次《民法繼承編》的修正草案,象徵著我國繼承制度從「形式上的血緣平權」邁向「實質上的照顧與公平」,面對超高齡社會與小家庭化的趨勢,修法打破了傳統手足間的特留分枷鎖,將財產的分配權利更大程度地交還給被繼承人,藉此落實對生存配偶的絕對保障,隨著未來法案的推進與落實,建議民眾應重新檢視自身的家族財產與預立遺囑,善用新法賦予的彈性,讓財產的傳承能真正符合個人的真實意願與家族的實質需求。
參考資料:



留言